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并已通知被告工会,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没有事实与法律依
三十九条的规定,并已通知被告工会,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
第三十九条、
十九条、第四十
第四十二条、
二条、第四十三
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二
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唐超亮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唐超亮负担。如不服本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唐超亮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唐超亮负担。如不服本案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谭艳婷人民陪审员 丁德彪人民陪审员 叶进培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科龙黄慧乐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
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
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
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
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
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
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
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二条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
第十二条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
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
第三十九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
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
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
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
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