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流升、黄定坤、广西宝春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6

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

第24条规定,责令你们在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以上生效法律文

4条规定,责令你们在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以上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以上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延迟履行利息;三、支付本案执行费8493元。上述款项汇至本院下列账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南梧大道支行主账户户名: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子账户户名:(2017)桂0102执1691号子账户账号:62×××61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联系人:黄志国联系电话:0771-244****本院地址:南宁市兴和路23号邮编:530002书记员:谢芸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

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