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保林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8

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予以惩处;王保林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

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予以惩处;王保林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第一款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王保林辩称,第一起事实不存在,实际上就是3月2日一共盗窃两瓶“杏花村”汾酒;2017年3月5日盗窃的不是红酒,而是一瓶“金奖白兰地”和一瓶尖庄白酒;3月4日那次我在家,根本没有出来,没有盗窃白酒的事。我盗窃是事实,但盗窃多少受多少刑罚,没有的事我不能认可。根据公诉机关指控及提交的证据和被告人王保林自行辩护意见,对本案分析认证如下:关于被告人王保林作案次数问题。王保林认可2017年3月2日盗窃两瓶“杏花村”汾酒的事实,此由在王保林家中提取的空酒瓶和其它证据证明,应当认定;对最后一次盗窃,即2017年3月6日盗窃“红星二锅头”和“尖庄”牌白酒各一瓶的事实也没有异议,证据确实充分,也应认定;第四起其认可盗窃的事实,但其辩称盗窃的是“金奖白兰地”一瓶和“尖庄”白酒一瓶,并不是起诉书指控的红酒一瓶及“牛栏山二锅头”白酒一瓶。因此能够认定王保林在修武县好又多超市盗窃三次的事实。至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第四起盗窃是指控的红酒、“牛栏山二锅头”白酒,还是被告人王保林辩称的“金奖白兰地”一瓶、尖庄白酒一瓶?本院认为,其在最早的第一次供述中即认可盗窃的是红酒和一瓶“牛栏山二锅头”白酒。根据证人张某证言,张3月5日上午10时,根据顾客反映有人将红酒塞衣袖内盗走,即开始调监控,发现10点40分有个男的在红酒货架前,拿一瓶红酒塞到衣服里,还在白酒货架拿一瓶白酒塞到衣袖里,张某在超市寻找未获,其根据3月5日视频中窃贼特征,3月6日在监控室中继续用视频追踪,查看超市出口时,发现并当场抓获了王保林。3月6日清点时也能证明丢失的物品与公诉机关指控及王保林最初供述一致,因此应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第四起盗窃的为红酒和“牛栏山二锅头”白酒各一瓶,对王保林的主张不予采信。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起和第三起盗窃,仅有被告人王保林陈述,第三起中,证人王某说少了一瓶“红星二锅头”和一瓶“闷倒驴”白酒,被盗窃时间、嫌疑人特征不能说明,监控视频不能提交,白酒被盗很难与王保林联系到一起,不符合证据的关联性特征,因此对证人王某证言不予采信。在王保林当庭翻供,又没有其它证据予以证明的情况下,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第三起盗窃事实不能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保林多次盗窃超市白酒和其它酒类,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王保林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王保林当庭表示认罪改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

第二百六十四条、

百六十四条、第五十

第五十二条、

二条、第五十三

第五十三条和

条和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保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

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保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7日起至2017年10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清。)二、被告人王保林应向修武县好又多超市退赔所盗酒款224.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刘家新人民陪审员  宋瑞娟人民陪审员  秦小玲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苗 培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