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运鹏、郑州高新区梧桐办事处兰寨村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7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

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豫0191民初221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兰运鹏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75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朱 梅审判员 董正方审判员 钟晓奇审判员 董忠智审判员 邵晓斐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梦梦书记员 武文凯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