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八条、
七十八条、第七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之
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梅豪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八日至二〇一八年一
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梅豪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八日至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运忠审 判 员 张 勇人民陪审员 高 勇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梦雅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