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
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原告孔庆根与被告王龙平均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部分,由原告孔庆根与被告王龙平按交警部门划分的责任比例分担责任。就原告孔庆根主张的各项损失,本院认定如下:1、医疗费:经核对医药费票据,原告孔庆根为治疗花医疗费128471.10元;谷法医司鉴字(2017)第142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鉴定原告孔庆根后期治疗费54000元,合计182471.10元。2、误工费:原告孔庆根主张按住院159天,参照湖北省2017年农、林、牧、渔业(年)31462元,每天86.20元计算为(86.20元/天×159天)13705.80元。3、护理费:(1)、住院治疗期间护理,原告孔庆根主张按住院159天,每天90.70元计算,本院认定,参照湖北省2017年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年)32677元,每天89.53元计算为(89.53元/天×159天)14235.27元;(2)、出院后护理,原告孔庆根主张按谷法医司鉴字(2017)第142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鉴定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参照湖北省2017年居民服务业或其他服务业(年)32677元,20年计算。本院根据原告孔庆根的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认定被告王龙平先行赔偿5年计算为(32677元/年×5年)163385元,合计177620.27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孔庆根主张按住院159天,每天20元计算为(20元/天×159天)3180元。5、交通费:经核对票据,原告孔庆根支出交通费1653元。6、鉴定费:原告孔庆根为伤残鉴定支出鉴定费1560元。7、残疾赔偿金:原告孔庆根主张参照年湖北省2017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年)12725元,伤残1级,按20年计算,本院认定,原告孔庆根生于1956年2月,至本案一审辩论终前61岁,按19年计算为(12725元/年×19年)241775元。8、精神抚慰金:原告孔庆根主张30000元,本院酌量支持20000元。上述8项合计641965.17元,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王龙平主张的各项损失,本院认定如下:1、医疗费:经核对医药费票据,被告王龙平为治疗花医疗费8890元。2、误工费:被告王龙平主张按住院14天,出院后休息90天,合计104天,参照湖北省2017年农、林、牧、渔业(年)31462元,每天86.20元计算为(86.20元/天×104天)8964.8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被告王龙平主张420元,本院认定,按被告王龙平住院14天,每天20元计算为(20元/天×14天)280元。上述3项合计18134.80元,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王龙平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限额内赔偿原告孔庆根10000元;伤残赔偿金限额内赔偿110000元(含精神抚慰金20000元),合计120000元。超出交强险部分521965.17元,按照交警部门认定的同等责任比例分担责任,故由被告王龙平赔偿原告孔庆根521965.17元的50%,计款260982.59元,合计380982.59元,与其已赔偿原告孔庆根的7200元相抵后,被告王龙平实际还应赔偿原告孔庆根377382.59元。原告孔庆根自担521965.17元的50%,计款260982.59元。原告孔庆根赔偿被告王龙平18134.80元。对原告孔庆根要求被告王龙平赔偿车辆损失费、残疾用具费及被告王龙平要求原告孔庆根赔偿交通费的请求,因均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被告王龙平辩称的其他理由,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
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
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第十九条、第
第十九条、
二十条、第二
第二十条、
十一条、第二
第二十一条、
十二条、第二十
第二十二条、
三条、第二十五
第二十三条、
条之规定,判决
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龙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孔庆根经济损失377
如下:一、被告王龙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孔庆根经济损失377382.59元。二、原告孔庆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被告王龙平经济损失费18134.80元。三、驳回原告孔庆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孔庆根与被告王
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孔庆根与被告王龙平各自负担6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款汇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行万山支行。账号17×××56。上诉人也可以将上诉案件受理费交至本院或直接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交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杨世海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霜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