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十四条、第十
第十六条无效。事实与理由:一、本案《最高额抵押合同》系工行仙游支行提供的格式合同,签订合同前工行
六条无效。事实与理由:一、本案《最高额抵押合同》系工行仙游支行提供的格式合同,签订合同前工行仙游支行除与联邦琼胶公司协商贷款金额和还款期限外,没有告知联邦琼胶公司其他合同条款内容,也没有将空白的合同条款拿给联邦琼胶公司阅看,更没有提醒联邦琼胶公司注意相关条款内容。《最高额抵押合同》中涉及仲裁和适用简易程序的条款也没有以大字黑体标注,无法引人注意。所以,联邦琼胶公司对上述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毫不知情,直到收到仲裁通知后才知道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三十
第三十九条的约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
九条的约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由于仲裁是一裁终局,选择仲裁意味着申请人失去上诉、申请再审的机会,选择适用简易程序更意味着放弃诸多程序权利和接受更大的错裁可能。厦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规定简易程序一般适用于争议金额不超过20万元的案件,本案争议金额达2029.03万元,按规定不能适用简易程序,但工行仙游支行通过格式条款强行适用简易程序,直接剥夺了申请人的相关诉讼权利。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的规定,该仲裁条款应为无效。工行仙游支行称,《最高额抵押合同》系被申请人与蔡金栋、蔡文庭
的规定,该仲裁条款应为无效。工行仙游支行称,《最高额抵押合同》系被申请人与蔡金栋、蔡文庭、蔡金明、蔡万付签署的,而非与申请人联邦琼胶公司所签。在签署合同前,被申请人已将合同给蔡金栋、蔡文庭、蔡金明、蔡万付及申请人阅看。合同条款无用大字黑体标注,因合同条款针对不同情况,每一条都重要,争议解决方式选择不是法律规定需特别提醒的条款,无需以大字黑体标注,且当事人蔡金栋、蔡文庭、蔡金明、蔡万付至今未就仲裁条款提出异议。争议解决方式适用仲裁简易程序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并未有权利义务的偏袒,且适用简易程序同样有仲裁程序、仲裁权利及救济方式,金融借款合同法律关系简单,借贷及担保事实清楚,为了节省司法资源,防止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加快双方争议解决,约定适用简易程序并无不妥。综上,讼争《最高额抵押合同》涉及的仲裁条款应确认为有效。经审查查明:联邦琼胶公司提供的编号为2013年仙游(抵)字0052号《最高额抵押合同》,是由工行仙游支行与蔡金栋、蔡文庭、蔡金明、蔡万付签订,联邦琼胶公司未列为讼争合同当事人,也未在合同中以当事人身份加盖公章。本院认为,联邦琼胶公司并非讼争《最高额抵押合同》当事人,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其请求确认《最高额抵押合同》中仲裁条款无效主体不适格。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
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莆田市联邦琼胶有限公司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莆
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莆田市联邦琼胶有限公司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莆田市联邦琼胶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柯雅玲审 判 员 李 隽审 判 员 叶鑫欣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张清姬代书记员 彭丽月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
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