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义会与重庆市永川区振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川区仁豪星城小区业主委员会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5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8民初4264号原告:祝义会,女,196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琼,重庆渝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重庆市永川区振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法定代表人:代越,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多,重庆市永川区中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重庆市永川区仁豪星城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渝西支路25号.负责人:胡颖,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洪庚,重庆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仁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法定代表人:杜长彬,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兵,重庆市永川区来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祝义会与被告重庆市永川区振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市永川区仁豪星城小区业主委员会、重庆市仁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祝义会于2017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祝义会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祝义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75元,由原告祝义会负担。审判员 邓 勇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蒋奇君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