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工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万州物业管理分公司与姜有惠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9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中工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万州物业管理分公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中工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万州物业管理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中工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万州物业管理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于宏伟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邓 婷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