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一审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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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第二

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周某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

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周某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杨思勇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源源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