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与赖文国危险驾驶罪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5

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16)川0121刑初504号刑事判决

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16)川0121刑初504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执行人赖文国罚金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依职权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  林代理审判员 姚  鸿代理审判员 刘  益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欧阳春雷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