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6民初1437号 原告吴湘钰诉被告宁远县花儿朵朵幼儿园、欧阳宇峰、欧阳石军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30

第十六条、

十六条、第三

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

第十七条第一款、

条第一款、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宁远县花儿朵朵幼儿园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

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宁远县花儿朵朵幼儿园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吴湘钰的医疗费(含后期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共计5350.15元;二、驳回原告吴湘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吴湘钰负担100

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吴湘钰负担100元,被告宁远县花儿朵朵幼儿园负担2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书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自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逾期不申请执行的,视为放弃权利。审 判 长  乐小宁人民陪审员  骆晋辉人民陪审员  李酒兰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阳贤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

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

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

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

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

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

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

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

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