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沙执审字第8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
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沙执审字第8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俞隆彬审 判 员 邓海铨代理审判员 张承高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罗 茜本裁定所依据法律、法规条文:第二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
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PAGE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