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
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2016)冀0534民初154号
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2016)冀0534民初1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庆和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田福兴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