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志勇、王谕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1

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

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2016)冀0534民初154号

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2016)冀0534民初1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庆和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田福兴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