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彦侠与被告骆美蓉、骆贤福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4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彦侠撤回起诉。本案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彦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姚彦侠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斌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戴阳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