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富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莫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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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富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富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宁夏富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翟志强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晓菊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