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航信用卡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4

第七十八条、

七十八条、第七

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航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航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10月24日至2018年10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一鸣审判员  柯景英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丽榕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