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八条、
七十八条、第七
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航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航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10月24日至2018年10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一鸣审判员 柯景英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丽榕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