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璐与彭景荣等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9

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

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本案中,异议人在本院查封×#车位前已签订了买卖合同,并以其对大余县昌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享有的工程款抵扣房款形式付清购房款,也经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了登记备案。且未将房产证照办至异议人名下非其自身原因所致。因此,本院对异议人的异议请求予以认可。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

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

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2015)章民四初字第3278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对

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2015)章民四初字第3278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赣州景荣集团名下的位于赣州市章江新区××路×号××大厦地下室×#车位的查封。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审 判 长  郭荣明人民陪审员  罗焕科人民陪审员  黄国旺二〇一七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刘浩敏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