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松坚、林瑞远其他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4

第一百零一条、

一百零一条、第一

第一百零二条、

百零二条、第一百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

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林瑞远所有的位于尤溪县城××城××室房产(价值相

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林瑞远所有的位于尤溪县城××城××室房产(价值相当于8万元),期限三年。二、冻结郭松坚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号62×××98)帐户上的存款27000元。案件申请费820元,由申请人郭松坚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纪炳耀审判员  林景光审判员  叶泽丰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益萍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

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第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

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