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六十条、第一
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被告河南亿乘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牛育红延期交房违约
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被告河南亿乘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牛育红延期交房违约金共计20131.2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2元,由被告河南亿乘置业有限
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2元,由被告河南亿乘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本院认为,2016年7月7日,牛育红签署的收条仅能证明其收到了违约金7215元,并不能证明双方已就赔偿金额为7215元达成协议,上诉人亿乘置业亦未提交其它能够证明该上诉意见的证据,对其以此为由提出的上诉意见,不予支持。关于牛育红是否享受购房优惠,与本案亿乘置业延迟交房无关,亦不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亿乘置业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3元,由上诉
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3元,由上诉人河南亿乘置业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 荟审判员 李新广审判员 张 洁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慧丽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