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强与杨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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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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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彬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文强借款29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17年5月31日起到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年利率7.8%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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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元(已减半),由被告杨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裴亚荣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少波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