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
第二条、
条、第二十
第二十五条、
五条、第三十三
第三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于连君、于连双于本判决生效后在继承于瑞湖遗产范围内立即给付原告李志
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于连君、于连双于本判决生效后在继承于瑞湖遗产范围内立即给付原告李志刚劳动报酬8800元,给付原告高凤劳动报酬2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李
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李志刚、高凤负担10元,由于连君、于连双负担40元;申请费140元,由于连君、于连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捍东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赵家如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
第三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中华人民共
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继承从被
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二十五条继承开
第二十五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
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
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
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