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伟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5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

第三条、

、第六条之

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伟减去剩余刑期。(刑期自2011年5月12日起至2017年9月5日

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伟减去剩余刑期。(刑期自2011年5月12日起至2017年9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图 雅审判员 张卫平审判员 刘熠杭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吕雪芹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