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与成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2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李云霞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继红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