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与成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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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李云霞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继红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