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德虎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6

第一百三十三条、

一百三十三条、第六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

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江德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江德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9月5日起至2019年9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转明审 判 员  魏祥英人民陪审员  张丕基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焘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