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曹学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5

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的(2015)阳商初字第586号民事

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的(2015)阳商初字第5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执行标的13656.32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1元及申请执行费104元,被执行人未偿付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郝红军审判员  赵海峰审判员  吴兆宽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秦增生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