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鸿顺建材厂与欧阳荣才、浙江黄岩城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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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市椒江鸿顺建材厂撤诉。案件受理费218元,减半收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市椒江鸿顺建材厂撤诉。案件受理费218元,减半收取109元,由原告台州市椒江鸿顺建材厂负担。审 判 长 金 翔人民陪审员 孙良明人民陪审员 项蔓玲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周云飞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