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宁支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
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宁支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国琴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丁 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