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艳飞与陈新建、杨晓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5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艳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0元,减半收取5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艳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0元,减半收取5250元,由原告张艳飞负担。审判员  于文礼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汪昆仑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