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威农牧发展有限公司与王庆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30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华威农牧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华威农牧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江苏华威农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大鹏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庆宇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