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祥先与沈阳瑞玛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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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
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瑞码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
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瑞码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瑞码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霄霄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 月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