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富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叶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8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富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富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富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 静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铷婷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