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士恩与被���行人董大龙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2

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

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豫1303民初214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

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豫1303民初214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本院恢复强制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   林审判员 惠���强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红 占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