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章华台餐饮投资有限公司与余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30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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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深圳市章华台餐饮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本案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章华台餐饮投资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翟    墨审 判 员 徐  雪  莹代理审判员 夏    静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范馥馥(兼)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