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深圳市章华台餐饮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本案申
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深圳市章华台餐饮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本案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章华台餐饮投资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翟 墨审 判 员 徐 雪 莹代理审判员 夏 静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范馥馥(兼)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