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锋、唐舜梅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1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

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肖锋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

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肖锋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审 判 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陈 睿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欣怡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