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48罗斌与朱晓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1

第一条任何一期履行付款义务,则罗斌可按总额170000元扣除签订本协议后朱晓忠已履行部分直接向法

一条任何一期履行付款义务,则罗斌可按总额170000元扣除签订本协议后朱晓忠已履行部分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三、上述协议履行完毕后双方当事人之间就本案再无其他纠葛;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50元,由罗斌负担;五、罗斌、朱晓忠一致同意本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70000元。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朱晓忠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查获被执行人有房产、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财产,名下车辆已被本院查封,因未能扣押,暂无法处置。本院对被执行人在其居住地进行查找,亦未能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尚未执行到位170000元及利息。上述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等予以证实。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及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现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

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2民初1156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

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2民初1156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黄春法审判员  曹培新二〇一七年九月××日书记员  冷雨蔚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