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九十六条、
一百九十六条、第七
第七十二条、
十二条、第七十
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苑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
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苑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樊建民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吕 晓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