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斌旋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5

第七十八条、

七十八条、第七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

第五条第一款、

一款、第十六条第

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邢斌旋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已缴纳)不

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邢斌旋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已缴纳)不变。刑期自2013年10月26日起至2024年2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申 强审判员 焦小力审判员 郑佳佳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雯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