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八条、
七十八条、第七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
第五条第一款、
一款、第十六条第
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邢斌旋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已缴纳)不
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邢斌旋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已缴纳)不变。刑期自2013年10月26日起至2024年2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申 强审判员 焦小力审判员 郑佳佳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雯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