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起诉。
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茅金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