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
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
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二条
第二条、
、第三条第
第三条第一款、
一款、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第六条第二款
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淑梅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刑期自20
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淑梅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刑期自2008年6月20日起至2024年10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 玲审判员 李鸿雁审判员 安 勇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田家鑫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