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图县宏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朴熙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9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图县宏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图县宏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安图县宏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寸丹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赫阳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