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建军、孙勇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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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孙勇在本院的执行款15000元的保全
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孙勇在本院的执行款15000元的保全措施;解除被申请人孙勇存放在本院的保证金5万元的保全措施;三、对徐鹤芝坐落在蚌埠市张公山七村719号2-4-8号房屋(房地权蚌私字第422930,登记号:5720030908095924),予以解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沈中于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王文娟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