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第二款、
十三条第二款、第一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保兰德箱包皮具有限公司管理人撤回对被告广州都尔德贸易有限公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保兰德箱包皮具有限公司管理人撤回对被告广州都尔德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429.6元,由原告广州保兰德箱包皮具有限公司管理人广州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海萍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曾佩仪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