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
第三百二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二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成都市誉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成都市誉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2016)浙0204民初3192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魏金汉审判员 毛坚儿审判员 刘晓丽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陈 冲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