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一条、
一百零一条、第一
第一百零二条、
百零二条、第一百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余铭涛、余保庆名下房产;二、冻结被申请人郴州市
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余铭涛、余保庆名下房产;二、冻结被申请人郴州市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1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周莹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贺鑫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