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永良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7

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吴永良向他人多次贩卖毒品,属情节严重,依法应处三年以

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吴永良向他人多次贩卖毒品,属情节严重,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永良能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

第三百四十七条、

百四十七条、第五十

第五十二条、

二条、第六十七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永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永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8日起至2020年3月17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二个月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闵 格人民陪审员 周 丽人民陪审员 赵家志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艾丽芸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

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第三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

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