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小鹏与余韩通、盛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5

第二百零六条、

二百零六条、第二

第二百零七条、

百零七条、第二百

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

第六条、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

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余韩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钱小鹏借款本金600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余韩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钱小鹏借款本金6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自起诉之日即2017年8月8日起按年利率6%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二、由被告盛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代偿后,有权向被告余韩通追偿。三、驳回原告钱小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余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余韩通负担。被告盛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章城伟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余美子?PAGE*MERGEFORMAT?2?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