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零六条、
二百零六条、第二
第二百零七条、
百零七条、第二百
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
第六条、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
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余韩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钱小鹏借款本金600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余韩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钱小鹏借款本金6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自起诉之日即2017年8月8日起按年利率6%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二、由被告盛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代偿后,有权向被告余韩通追偿。三、驳回原告钱小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余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余韩通负担。被告盛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章城伟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余美子?PAGE*MERGEFORMAT?2?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