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
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的规定,本案应由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
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
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杨玉刚 审判员 袁宝山 审判员 王晓青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郭浩楠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