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智宸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承德市经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德市热河建设集团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07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

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的规定,本案应由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

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

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杨玉刚 审判员  袁宝山 审判员  王晓青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郭浩楠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