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六十条、第一
第一百零七条、
百零七条、第二百
第二百零五条、
零五条、第二百零
第二百零六条,
六条,第二百零七
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三
第六条、
十一条、第
第三十一条、
三十三条,《中
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
第六十四条、
四十四条之规定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西凤凰湖生态林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南宁市区农村
,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西凤凰湖生态林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940000元; 二、被告广西凤凰湖生态林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方法:至2017年2月5日止,利息、罚息、复利共计215580.52元,此后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94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分段计付); 三、为实现上述债权,原告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莫艳提供的位于南宁市青秀区铭湖经典B座22层B2201号房产,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方式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被告莫祖义、莫兵、莫威对被告广西凤凰湖生态林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莫祖义、莫兵、莫威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西凤凰湖生态林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152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50元,合计20550元,由被告广西凤凰湖生态林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被告莫祖义、莫兵、莫威对该费用承担连带偿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刘重阳 人民陪审员 李 麟 人民陪审员 叶寿腾 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蒋海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
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
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
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
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
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
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务人追偿。 第三十三条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
第三十三条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
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
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
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
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