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国柱罚金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9

第七条的规定,执行局向移交案件庭室发出提供被执行人具体财产或明确线索的通知,因移交案件庭室未能于

七条的规定,执行局向移交案件庭室发出提供被执行人具体财产或明确线索的通知,因移交案件庭室未能于通知3日内向执行局提供被执行人具体财产或明确线索,故视为撤销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

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吉0303刑初111号刑事判决书中

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吉0303刑初111号刑事判决书中关于“处刘国柱罚金人民币5000元”的执行。待查明具体财产或明确线索后,可重新申请处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兴武执行员  殷立新执行员  刘志林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东华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